且看《宣言》有關民主自由的部份:
儘管香港市民對民主自由的實踐有不同的看法,絕大部分都認同民主自由是值得肯定的價值,是以人為本管治哲學的本義。這即是說政府要有認〔受〕性,權力要有制度上的制衡,要向公民交待施政理念及措施,並要接受公民的監督,承擔施政失誤的責任。民主自由亦表示公民有參政、議政權利,有表達意見的自由。說得不錯吧。但說得愈正確,就愈是把自己的嘴吧打得響。「政府要有認受性」,該怎麼辦?自然是得到民眾授權管理一個地方,而授權的方式,就是選舉。直接選舉是最有效的方法,美國的選舉人票制度是間接選舉,但選舉人票是每個州的民選參、眾議員投的,所以亦極有民意代表性。
香港的特首,郤是由八百個選舉委員產生的,這八百個人都由中央委任,即使加上了區議員,區議員也有三份一為特區政府委任。所以選舉委員大多只有中央和特區政府授權。劉迺強好大的膽子,揭香港政制的瘡疤!
「權力要有制度上的制衡」是另一笑話。香港不是行政主導嗎?政府法案在立法會投票,六十票中直選和功能組別各佔一半,但政府或中央能動員的有三份之二。制衡何在?別說立法會,就連投訴警察,也沒有一個運作公開的機關,只是警察查警察!
「承擔施政失誤的責任」,更是生怕人家悶得不會笑而寫的 punchline。高官問責?除了馬時亨曾因仙股事件道過歉,梁錦松、葉劉淑儀和楊永強在迫不得已之下辭職,還要前特首挽留不果才走得成!新班子之中,有那一位高官敢妄稱問過責?
「公民有參政、議政權利」,看似是有的,實際郤大有障礙。公民參政,除了投票,就是論政、參與政治活動、組織政黨、參加選舉。但香港的政黨,都是「有限公司」,因為香港沒有政黨法,這是當年港英政府壓抑共產黨活動的做法,今天政權易手,就成了特區政府壓抑公民政治活動的手段。政黨只是有限公司,每年要結賬,但沒有政治捐獻法,政黨的經費沒有西方政黨般的正常來源,發展自然大受影響。
其實這並不意外,特首選舉條例也訂明,特首當選者,必須沒有政黨背景。民建聯還說得過去,公民黨自詡朝執政黨方向進法,實在令人疑惑這群大狀的智慧:中共的四個堅持,不是寫明了「堅持一黨專政」嗎?試問怎會容得下王土之內有另一個執政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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